关于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得到通知后二十天内不进行优先购买的视为放弃这一权利。《公司法》第72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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