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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存续期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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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

一、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二、怎样区分新要约

新要约是受约人在接到要约通知以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新的提议或建议。受约人表示对原要约的条款作某些变更为条件订立合同,这种变更条件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此外,受要约人对要约拒绝后,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接受要约,也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才表示承诺的,不为承诺,而为新要约。

三、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即使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同意,也不能视为承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有答复期的,即规定期限内的有效时间;如果要约没有答复期,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交流和被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的合理时间,即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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