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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胎死腹中 准妈妈状告肇事司机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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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本罪具体的说明不再做详述,可以参考各刑法学著作中的规定和解释。2、何为交通肇事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在本《解释》第二条中规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即发生以上加粗字体所规定的行为同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即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同时《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3、关于题目的分析。(1)当场自首。根据上述所列《解释》的第二条来看,本条的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只是说明了所造成的客观结果,并未规定诸如“酒后驾车”的情节设定,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即使是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当场自首而未逃逸的,仅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这个观点同样在本《解释》第四条予以佐证,第四条认为死亡二人以上的才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处罚。并且如果自首的话,存在自首的情节还可适当从轻量刑处罚。因此如果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主动自首的话,仅认定交通肇事罪。(2)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后逃逸。首先,我国《刑法》规定逃逸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在刑法学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主动联系警方即不认定为逃逸,哪怕肇事者离开现场,但只要联系上了,就不能够认为逃避法律追究,因此也无法认定为逃逸。而交通肇事撞死人,又分为当场致死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两种情况:a.如果交通肇事致人当场死亡,并且当场逃离并未通知警方,即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如果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综上所述,当行为人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的死亡属于行为人逃逸所致,则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酒后驾车之人当场死亡并自首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以存在从轻处罚的自首情节。由此来看,题目中所述的情形(2)的刑事后果很可能严厉于情形(1)。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开车撞死了家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事故罪,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重大损失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开车故意撞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会根据情节进行确定。具体是:1、犯了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奉化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南山路161号。电话:0574-885592。一般来说交通违章罚款主要有2种。一是现场违章开单。二是电子违章记录。现场违章开单通常是由交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开具处罚决定书。当然也有是执法人员开罚的,因为车辆要是停放在人行道上或者非交通用地的公共场地,属于违反城市管理条例,也属于部门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种观点: 律师解析:非法行医属于刑事犯罪,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医药费:按2、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3、护理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入计算4、营养费:20—40/天×营养期限5、交通费:按票据6、住宿费:合理发生实际费用7、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住院时间8、物损费: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车辆、衣物、手机等损9、鉴定费:凭票据10、律师费:凭票据,参照《上海律师收费指导价》11、残疾赔偿金:60周岁及其以下,城镇:x元×20×伤残系数,农村:x元×20×伤残系数61—75周岁城镇:x元×年限×系数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居民:x元×年限×系数75周岁以上城镇:x元×5×系数,农村:x元×5×系数1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13、丧葬费:2815214、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x元×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x元×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15、死亡赔偿金:60周岁及其以下,城镇:877020,农村:38416061—75周岁,城镇:x元×年限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农村:x元×年限75周岁以上,城镇:219255,农村:9604016、精神损失费:死亡50000,残疾50000×系数17、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赔偿三个亲属的一个月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种观点: 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 司机被判精神赔偿  一场交通事故致使一名孕妇流产,7个多月的胎儿死于腹中。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肇事司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物品损失费20841.62元。    去年1月25日晚,吴明飞驾驶汇元公司的一辆的士在厦禾路酒厂附近,撞倒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林建扬、林惠婉夫妻。当时,林惠婉身怀七个多月胎儿,事故致胎死腹中,林惠婉骨折、脑震荡。    交警部门认定,吴明飞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一审经审理认为,吴明飞未在斑马线上礼让行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因此,判决吴明飞赔偿林建扬、林惠婉夫妇9.58万元,其中包括赔给林惠婉7万元、林建扬5000元的精神损失,以及5000元的营养费;同时判令汇元公司在吴明飞无力赔付时,负责垫付。吴明飞及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林惠婉身为孕妇,因该事故致其流产,必然要增加营养方面的费用,原审对此部分认定并无不当;吴明飞的侵权行为造成胎儿流产,侵害了胎儿的准父母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使其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对其心灵造成的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应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综合考虑上诉人吴明飞对事件发生的主观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厦门市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认为原审判数额明显偏高,故变更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若是胎儿在腹中死亡时,医疗过错按照孕妇的标准赔偿,当婴儿出生之后,若是由于医疗过错死亡,届时则应当按照常人的死亡赔偿金进行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赔偿要双方协商。对于在医疗中,孩子胎死腹中的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不需要对孩子胎死腹中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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