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车险时还需要考虑几方面的因素:一是汽车车型。保险公司为不同型号的汽车设定了不同的风险数值。价格越高或越流行的车型,被盗损的可能性相对就大,保费就越高。二是车主居住地。主要指车主居住地区的治安状况,汽车失窃率高的地方,保费自然要多收。三是车主驾驶记录。如果车主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驾驶记录,那么保费就会降低。而对驾驶经验不足的新手来说,保费会高一些。四是汽车防盗和安全硬件。ABS、安全气囊、防盗装置等,可以让汽车遭遇意外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如果汽车在这方面的硬件装备较齐全,保费也会低一些。五是保险金额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可见,保险金额高于或低于保险价值都不是合理的做法,超额投保并不能起到为汽车“双保险”“多保险”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第3种观点: 车险出险钱给谁要视情况而定:1、单方事故自身车辆损失时,车辆保险赔偿款必须打到被保险人账户;2、双方事故时有人员受伤:(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赔偿给受伤人员相关理赔费用,保险赔偿款必须打到被保险人账户;(2)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赔偿给受伤人员,这时保险公司的理赔就可以打到受伤人员的账户。车辆报保险的处理具体如下:1、出险;2、报案:(1)发生交通事故了,首先需要拨打122事故报警台,通过交警判定责任方,有责任的一方负责拨打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2)如果是单方事故或轻微事故,可以自行拍照后将车开走,并在出险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即可。3、查勘定损:(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车辆的受损情况确定损失金额;(2)如果理赔金额超出承保上限,需要车主或有责任的一方自掏腰包补差价。发生轻微事故,车主可直接将车辆开到定损中心进行定损;(3)如果损失较大的,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4、递交理赔材料:理赔材料包括车辆的保单、行驶本、驾驶本、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及责任认定书,单方事故无需提交责任认定书。如果涉及到人伤的,还需提供伤者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5、车主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进行维修;6、修完车后被保险人需要携带定损单、维修、维修清单及银行卡到定损大厅办理领取赔款手续。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理赔款会打入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账户内。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1种观点: 车险投保的技巧问题 机动车商业保险简介 汽车商业保险其实就是机动车商业保险。 机动车辆商业险,是车主投保了国家规定必保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 主要分为基本险与附加险。 2007年2月27日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申报车险A.B.C三款行业条款费率方案的请示》批复,4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实施条款、费率切换工作。 从天津市场情况看07版A.B.C三行业条款使用情况如下: A款:人保、中华联合、大地、阳光、安邦、华泰 B款:平安、渤海、天安、都邦、太平、华安 C款:太平洋 此次条款费率调整,A.B.C三款条款费率趋于一致,各公司在承保规则和附加条款上略有差异。 07版A.B.C三行业条款,均分为两部分:基本险和附加条款,基本险可单独承保。 车险投保的技巧 一、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要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因为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在投保时根据使用情况投保一个座位或几个座位,如果超过2座,则按座位数全部投保比较合算。 三、第三者责任险一般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五个档次,特殊情况可按50万的倍数增加保额。一般来说,保50万元比较合适,一般的事故都能应付。 四、自燃险是对车辆因油路或电路的原因自发燃烧造成损失进行的担保。但新车自燃事故极为少见,所以投保的必要性不大。 五、旧车的盗抢险和车损险,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来确定。 目前,机动车保险包括2个基本险和9个附加险。在这11个险种中,除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必不可少外,其它的险种都以自愿为原则。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与实际需求进行投保。对于大多数私家车主来说,比较合适的车险组合是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全车盗抢险,这一组合的优点在于保险性价比最高,人们最关心的丢失和100%赔付等大风险都有保障,保费虽不高但包含了比较实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如果以一辆8万元的新车为例,第一年的保费大约在4000元左右。
第2种观点: 给私家车上保险已是很多人的共识,这样做,不仅可以解除车主的后顾之忧,还能给车主增加一份安全感。可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少车主在投保中由于保险意识淡漠,操作方法不当,陷入了不少误区。误区一:险种没保全汽车保险中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和全车盗抢险这三类主险外,还有划痕险、车上责任险、车辆停驶险、不计免赔险、无过失责任险、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附加险种,各有各的承担责任范围,相互不可替代。所以,在选择险种时应该考虑周全,既不能图省钱少保,以防一旦日后出事带来隐忧;也不能不加分析,随意取舍。孰轻孰重,怎样选择,不妨可与精通此道的朋友或业内人士商量一下再做决定。误区二:重复投保有人以为汽车保险如同人寿保险一样,多保几份能多得到赔款,这种观点显然错了。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保险金额准确科学,投保财产的价值多少就是多少,没有随意增减的余地。举个例子来看,一辆进口轿车价值40万元,你已在一家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40万元的保险金额,那么这辆车即使出现全部损失,最高赔付也不能超过40万元。一张保险单承担的风险责任就可以满足投保车辆的损失补偿,即使你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多投保一份保险,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误区三:超额投保与不足额投保相反,有的车主手中明明是一辆低档车,市场新购买价低于6万元,却偏偏要超额投保,非把保额定在12万元,错误地认为多花点钱就可以在车辆出事时得到高额赔付,实际上这是“一厢情愿”。换句话说,车价值只有6万元,最高赔付也只能6万元,不能背离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误区四:不足额投保对于保额的确定,明智的选择是足额投保,就是车辆实际价值多少就保多少,一旦出险造成全车损毁则可得到足额赔付。但有的车主为省保费,就不足额投保。比如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保险公司亦将情况说清楚,但车主仍坚持只保10万元的保额,如此做法可能省了点保费,但以后万一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毁,肯定得不到足额赔付。误区五:不按时续保汽车保险的保险期限普遍为一年,在投保后的一年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到保险公司索赔;假若没发生保险事故等于花钱保平安,第二年在原保险公司续保时能享受安全无事故的投保优待,这是十分正常的事。有的车主却由此放松了警惕,认为既然“投保没出事,又何必急着续保”,因而保险到期后迟迟不续保。由于不按期续保,在脱保这一段时间内若发生事故,依照保险条款规定就得不到赔偿。注意事项投保车险应认真研究保险条款内容,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必然给日后的索赔带来麻烦,因为这样做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在投保时应多一分理性冷静,少一点轻率盲目,就可以避免陷入误区,增加安全系数。
第3种观点: 作为车主的您,在投保车险时,请避免以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12万元交强险限额内都能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每个车主都必须选择的保险,其保费全国统一,理赔最高限额是12.2万元。很多车主这就认为,交强险能赔12万元,不算少啊,一般的车辆损失也就够了,却不知道交强险还有个分项赔偿原则,每个可以赔偿的项目都有明确限额。 按照现行交强险限额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2000元。在无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100元。 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项目计算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都属于医疗费赔偿的限额内;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都属于死亡伤残类的限额内,12.2万元的限额并不是所有损失费用的简单相加,各个大类之间的限额不能混同。 例如,小赵只投保了交强险,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撞伤了小吴,交管部门认定小赵全责。小吴受伤治疗产生医疗费20000元、误工费700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全部损失总共3万元,可由于交强险对医疗费项目的赔偿限额只有1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两万元医疗费中的一半,超出的1万元只能小赵自己承担。 【误区二】投保“全险”什么事故都不愁 既然交强险不够赔,那就干脆上个“全险”,这样一来不管发生怎样的事故都不用担心了吧?不少车主对“全险”都是这么理解的,殊不知,这些车主脑海中的“全险”实际并没有那么全。 机动车的保险是由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险、玻璃险、涉水险等众多险种构成,通常我们所谓的“全险”,就是包含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主要险种,但玻璃险等特别险种是不包含其中的,投保人必须要了解每一个具体险种的承保范围才能按需投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赔偿的主要险种,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是有不同的保额选择,如果保额选择过低也存在保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 例如,车主小王投保了“全险”,其中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仅投保5万元。一天,小王开车与骑自行车的小李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小王全责。在这场事故中,小李伤得很重,光看病就花了12万元,这种情况下,虽然小王投保了“全险”,但是只上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5万元后,剩余的6万元仍然要小王自己承担。 【误区三】不管什么损失保险都能赔 还有些车主把保险当成是,认为只要保险多上点,保额提高点就万事无忧了,自己也就放松了对自身的约束和对车辆的控制。但是,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有些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的损失包括故意造成的损失或间接损失等等。在保险公司尽到注意提示义务的前提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诸如营运损失之类的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应当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存在醉酒、无证驾驶、服用管制精神药品或品等违法驾车情形的,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人身损害限额内先行垫付赔偿款项,随后会向侵权人进行追偿,而第三者责任险则因存在违法事由而直接不予赔偿。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下,交强险所垫付的款项只是为了使伤者及时获得救治,即使投保了交强险和高额的商业保险,所有责任最终也将都由侵权人自己承担。 例如,小张与朋友喝酒后准备开车回家,虽朋友一再劝阻,可小张还是执意要驾车回家,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碰伤了行人小周。由于小张属于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责。小张一心认为自己有保险不怕赔偿,谁料保险公司以小张酒后驾驶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交强险也只是先行垫付,垫付后便起诉了小张要求返还。最终,判决所有赔偿费均由小张自己负担。 【误区四】超额投保能降低风险系数 对于汽车保额的确定,专家建议,最明智的选择是足额投保,就是车辆实际价值是多少就投保多少,一旦出险造成全车损毁可以得到足额赔付,消除后顾之忧。 但是,有的车主为爱车投保时担心保障不足,一厢情愿认为“保得多就会赔得多”,事实上,保险公司理赔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即在给出险车辆定损时必须严格按照汽车出险时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不可能超过车辆本身的价值。比如,一辆价值8万元的汽车投保了10万元的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是汽车出险后的实际损失,即使发生全车全毁,最高赔付也不会超过8万元,即不可能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之相反的是“不足额投保”,有的车主为了省保费,选择不足额投保,10万元的车只投保8万元。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不足额投保”虽然省了保费,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毁就会得不到足额赔付。 专家指出,在汽车保险投保时,车主还应该避免重复保险。保险法规定,重复汽车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重复多次投保,也不会得到超额度的赔付。所以只要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后,就无需到另外的保险公司再投保。 【误区五】心存侥幸保险到期未续保 保险对于车辆的保障至关重要,可实际生活中,总有一些糊涂车主,在交强险过期后忘了续保,或主观认为晚几天续保也没关系。往往就是这“无保”的几天,就给车主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国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即使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不是车主,车主和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也要在交强险12.2万元的限额内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小孙驾驶朋友小李的小轿车发生事故,需要赔偿受害方医疗费3万元、误工费2万元、护理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8万元,交通费5000元,共计14.5万元。由于小李没有按时续保,发生事故时保险已经过期,如果对方要求小李与小孙承担连带责任,则在医疗费限额1万元,伤残类限额11万元的限额内,小李是需要与小孙承担连带责任的,只在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小孙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为了节省几百元的交强险保费,要承担12万元的责任真是得不偿失。
第1种观点: 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会长王伟国匡算后发现,他们协会的8000多辆车8年多交了1个多亿的保费。一半保费白交了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多元,即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他最多能获赔19万多元。车主委托代理人储谅称,就是说我投保的是19万,但如果这辆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块钱。多出来的这9万块钱所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了。有相同遭遇的不只北京的高先生。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起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投保,其中车头部分是按新车价820元投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表示,车头部分按折旧只能赔206.20元。周定海认为明显不合理,于是到起诉。却判周定海败诉。判决书中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本案所涉及的车损保险条款中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故该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原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实际价值部分无效。周定海的车按820元的新车价投的保,投保时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206.2元。那么其中超过206.2元部分的68023.8元所涉及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律师说法:这涉嫌欺诈周定海的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让车主投了超出有效范围的保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投保无效,这涉嫌欺诈。周定海是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的会员,该协会会长王伟国说:根据的判决来匡算,一年一辆车多交保费2000多元,协会共有8000多辆车,8年就多交了1个多亿。保险法专家称不公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曾参与2002年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改。陈欣对央视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先按照不存在的价值收保费,后来又说不赔,不能前面占好处,后面的坏处留给被保险人,这是不公平的。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然而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投了车损险的车主,都可能被迫接受了这一涉嫌欺诈的霸王条款。
第2种观点: 不少司机认为:我买了车险,今后有什么问题我就找保险公司。但业内人士指出,千万不要以为买了车险您的爱车就进了保险箱,有些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但以下有几招可以“以柔克刚”,减少车主的损失。 ????■不赔之一 ??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剐蹭 ?实例:去年,焦小姐考下了驾照后,买了一辆高尔夫。每天她都把她的车停在小区的停车场里。为此,每个月焦小姐还要交给物业300多元停车费。今年6月,焦小姐一早去上班时,发现自己的车在小区停放时丢失。由于焦小姐是新手,所以给车上的是全险,车辆丢失后,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凡是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保险公司不赔! ?原因: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应对方法: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赔。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虽然很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如无法协商解决,只好诉诸于法律,目前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不赔之二 ?无牌照车出险??实例:一位周姓女士刚买了一辆新车,还没有上牌。因为小区没有专门的停车场她把车停在自家楼下,当天晚上她的车不幸被偷走了。她去保险公司索赔却被拒绝,理由是:车还没上牌,她所投保险还没生效。 ??原因: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应对方法:新车上牌之前,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如果自己家的楼下不安全,就考虑先暂时放到一些安全性比较好的收费停车场。这样虽然停车费花得多了一些,但总比丢了新车划算得多。特别提示:要是您实在不放心,那就眼巴巴看着爱车吧!直到办理好各项手续。??■不赔之三 ??未年检车辆出险 ?实例:一位车友开一辆捷达车2年了,每年都上全险,因此对爱车的保障十分有信心。不久前,车辆丢失。去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答复是:不赔!因为该车当年没年检。 ?原因: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您上了保险也是白上。人家保险公司在理,谁让你不真正爱惜自己的车呢? ?应对方法:千万要按时年检,即使是一天,也不要晚。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丢车不赔,车损不赔,即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三者险不生效,所有赔偿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白买了。 ?■不赔之四 驾驶人未年审 实例:丁姓朋友开富康车5年了,2004年的一天,在正常行驶中因为躲避路人撞在桥头的石栏杆上。车上人员未受严重伤害,但车辆严重被损。该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盗抢险、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4项保险。但丁到保险公司报案后,被保险公司拒绝。因为丁姓朋友没有年审。 ?原因: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应对方法: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不赔之五 ?驾车撞了自家人 ?实例:几年前,刘先生开着一辆北京吉普,快到家门口时不知道怎么搞的撞倒了一位行人。刘先生下车一看,是自己的妻子何女士。何女士受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几万元钱。 ?妻子住院期间,刘先生想起这辆车上了三者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就两个字:不赔!??原因: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第三者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还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应对方法:千万别跟人过不去,尤其是自家人。 ?■不赔之六 ??对方全责你不追偿 ?实例:今年4月的一个凌晨,小朱开车不幸和人相撞,车辆严重损伤。因为对方喝了酒违规行驶,不是小朱的责任。但是事发后,对方不赔钱想耍赖。小朱不想跟对方纠缠,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原因: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应对方法: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会设定免赔额,也就是保险赔偿开始计算的金额。减少免赔额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1. 自愿承担较高的保险费用,以获得更低的免赔额;2. 在发生事故时主张绝对责任,以降低免赔额。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约定免赔额。但是,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同时,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对于对事故有过错的一方,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双方责任大小的比例,降低赔偿金额。以上是关于如何减少交通保险中的免赔额的法律分析及法律依据。可以通过自愿承担较高的保险费用或主张绝对责任来减少免赔额。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免赔额不能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同时保险赔偿金额应根据责任大小确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有人说:投保容易索赔难。但也有人在发生事故后说:真好,多亏我当时买了那份保险。产生如此截然不同看法,最重要的原因可能就在于有些人顺利得到了赔付的保险金,享受到了保险带来的好处,但有些人却没能顺利拿到赔偿金,因此对保险公司多少有些怨言。 获得有效赔偿的几个要素 参加保险的人都要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最重要的是,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与时间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 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如果因为投保人经催缴后,仍然不缴纳应交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当然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赔不赔钱,赔多少,还与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有关。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是多次索赔,总的赔款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比如,一份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5万元,前几次累积获赔款3.5万元,那么再发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金额只有1.5万元,超过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此外,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等情况,也会被拒赔。保险专业人士提醒,如果消费者投保时多留意一下细节,很多拒赔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不如实告知,不赔! 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你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险和人寿险时,很多人口头告知了某些病史,但业务员说可不填,结果事后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法律上只认可书面记录于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事项。 [案例回放1] 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做出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报道,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元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让保险公司理赔1000万港元也绝无可能,他们并不会因为梅艳芳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例回放2] 廖某于1999年5月投保太平洋"长健医疗A"20份,其中,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600元。今年7月,他向太平洋寿险桂林分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某医院"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诊断证明,证明材料上显示廖某仅住院1天,病史为1周。该分公司理赔人员在多所医院仔细调查后,终于查出被保险人早在1997年7月已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双肾中度萎缩"。至此,该分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企图骗取保险给付款为由,拒赔10万元的保险金额。 [记者点评] 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无论是天皇巨星级的梅艳芳,还是普通人廖某,都要遵守这一规则。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的保险公司以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对梅艳芳带病投保的1000万港元予以拒赔,于法于理,不会引起任何反应,倒是退还保险费的举动,多少显示了保险公司的宽容和通融之处。但是保险公司确实也有风险,因为根据保险行业的又一国际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这个一定时期通常规定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如果梅艳芳生存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公司尽管万般不愿意,也得拿出这1000万港元来给予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因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如果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人仍有可能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也会使公众怀疑保险的功用,对是否购买长期寿险犹豫不决。如果不加以,则不可避免地会有保险人滥用这一原则。 他人代签名,不赔! 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也屡见不鲜,有家属、朋友、同事(团险中多见)代签的,也有保险代理人代签的,但无论何种情况,投保中代签名都是绝对不可取的。 [案例回放] 2000年10月,郑先生为远在国外工作的妻子马女士买了一份定期寿险。由于这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因此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许可(书面签名)。因此,签保单之前,郑先生告诉代理人蒋某: "我的妻子不在国内,无法在保单上签名。"蒋某说: "没关系的,你帮她签字就可以了。"这样,郑先生便在被保险人一栏代他的妻子签了名。 2001年,郑先生的妻子马女士不幸病逝。伤痛之余,郑先生想到曾为妻子购买过保险,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后却发现: 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郑先生代为签字的,而马女士没有在保单上亲自签名,因此做出拒赔决定,这令郑先生万分震惊。事后,保险公司对误导客户的代理人蒋某做了严肃处分,但郑先生受到的经济损失却已无法弥补。 [记者点评] 郑先生是遗憾的,因为受到保险代理人的误导而蒙受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但法律又是无情的。他的遭遇再次提醒人们: 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亲自签名。保险合同一旦签付即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要请人代签,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生病、出事后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不属于保险责任,不赔! 由于没有搞清手中所持保单的保险责任,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最后遭拒的情况也比较多见。 [案例回放] 今年8月13日晚,山东的81名游客,在北京王府井附近一家叫香味香的餐厅吃饭后,陆续出现发烧、腹泻等症状。14日中午,已有21人被送到和平里医院治疗。后被认定是食物中毒。游客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行社转而试图向保险公司求偿,但遭拒绝。 太平保险公司称,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就是意外险,即旅客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翻车事故等。"食物中毒"不在旅行社投保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游客可与旅行社协商或打官司解决。 [记者点评] 每一份保险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并不是"包险",并不是"百险皆保"。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不能惧怕"霸王条款"之时,同样不能无理取闹。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是事前了解清楚自己(家人)所买的保险,可以承担哪些保险事故的责任。 属免责条款的,不赔! 与"不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情况类似的是,虽然有些保险事故看似属于保险责任,但却偏偏列在"除外责任"条款中,那么很可惜,保户也同样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 [案例回放] 刘先生开着一辆北京吉普,快到家门口时撞倒了自己的妻子何女士。何女士受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几万元钱。妻子住院期间,刘先生想起这辆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就两个字: 不赔! [记者点评] 由于第三者责任险种"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在免责条款之列,因此妻子被自己撞倒属于"撞了也白撞"。不仅在车险中,寿险、家庭财产险及以其他责任保险中都有"免责条款"。不同险种在此条表述中会有一定差别,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注意是否有相应情况,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观察期内生病,不赔! 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 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 邬女士在2003年12月1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天。2004年1月5日,不幸降临到邬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她遂于2004年1月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做出拒赔决定,理由是: 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 [记者点评]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确是有理由拒赔的。遵照合同精神,邬女士只能"哑巴吃黄连",苦水往自
第2种观点: 汽车保险不赔偿的6种情况1、未年检保险只有合格车辆有效,未年检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买保险也没用。2、未成年驾驶员未成年,驾驶的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请求。无牌照车辆危险时,保险车辆索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发行的驾驶执照和牌照,二是在规定期间通过交通管理部门检查。在异地买车提车途中危险得不到赔偿是原因。3、无过错《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有一定过错,也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也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4、自家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5、收费停车场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车辆在收费停车场被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6、维修期间营业性修理厂中,无论是维修试车造成车辆损毁,还是车辆丢失,都应由修理厂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汽车保险“六不赔” 消费提醒 给新车主提个醒: 车市红火,每天都有大量驾驶新手上路。当你考虑为爱车买保险时,应该了解哪些常识呢日前,记者采访了车险专家,为新手整理了一套保险必读小常识。 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 以上情形中,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此外,如果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 专家提醒:特别要注意不能酒后驾车,也不要将车借给还没有取得驾照的亲戚朋友“过把瘾”。 2、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如果司机强行打火造成损坏,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专家提醒:秋冬季节来临,雨雪天气较多,要注意关闭好车门和车窗。 3、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 很多车主会加装音响、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设备,但一旦撞车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会对这些新增设备赔偿。 专家提醒:如果要为这些新增设备买保险,可以投保“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过,如果改装车后留下安全隐患,事先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出了事故同样得不到赔偿。 4、部分零件被偷不赔 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车标等被盗,车主只能自认倒霉。保险公司通常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为除外责任。 专家提醒:防盗装置和安全的停放场所必不可少,不要认为买了盗抢险就万无一失。 5、放弃追偿权不赔 汽车出险后,如果是别人的责任,不能因为嫌麻烦而放弃向对方要求赔偿,因为这等于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不论是保险法还是保险条款,都有这样的规定。 专家提醒: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索赔,未果时再找保险公司,并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公司。另外,双方事故经过交警解决,责任认定书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6、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不会赔偿,因为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此外,保险条款一般还约定,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期间受到的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专家提醒:驾驶人在维修和保养爱车时,要选正规的修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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